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变造、伪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