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