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