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设置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