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培训收费的规定,并将收费标准报所在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费用应当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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