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培训。学员培训结业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