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当到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员的年龄、身体等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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