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一条 学员应当到持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员的年龄、身体等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