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向培训机构和学员推荐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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