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三条 在培训期间,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学员应当遵守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教练车、教学设施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