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业务的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