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