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