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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