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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