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四章 学员与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应当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
(五)不得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从事教练;
(六)不得酒后教学;
(七)不得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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