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情况、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学员培训记录,并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查备案,作为学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依据。
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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