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