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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