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培训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