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