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制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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