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相互提供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