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场所、教练场地实施现场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