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五章 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性教练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状况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在符合条件前不得用于教学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