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使用非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二)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
(一)使用非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二)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