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三)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五)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六)酒后教学的;
(七)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一)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三)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五)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六)酒后教学的;
(七)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