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取得教练车牌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
(四)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教练车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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