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用建筑能源审计,对建筑能源利用做出评价。
以下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审计:
(一)被列为省、市重点用能单位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
(三)单位能耗超过同类型建筑单位能耗限额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能源审计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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