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制度,开展能耗统计和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能的基本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用能的基本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