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