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或者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篇(章)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