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和用能系统的,由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