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保障、商务、体育、卫生计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财政、建设、住房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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