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居住建筑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