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节能服务机构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