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节能改造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定组织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