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三条 对采用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建筑节能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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