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四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对民用建筑共用部位的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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