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