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二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确定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综合考虑建筑物能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