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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