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