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8-08-25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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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水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因碰撞、触礁或搁浅、浪损、触损、风灾、火灾或爆... 第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 第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 第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 (一)船舶、排筏、水上设施名称及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事... 第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 第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九条 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隐瞒、... 第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因勘察和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或嫌疑船舶、船舶证件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勘察或鉴... 第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因事故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机构对其损害程度作出鉴定。 鉴定费用暂由被鉴... 第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海事... 第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及时抢救治疗水上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医疗诊断的证明。 对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存... 第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四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体经检验或鉴定后,由死者家属在收到海事管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 第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外,还应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 第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 第二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对故意不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后,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害情况后,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署...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两次以上未能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不成通知书,由...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所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数的...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 第三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条 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案件,因事故致伤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凡办理保险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先行...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损坏的船舶,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事故船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过往事故现场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当事人或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军用船舶之间、公安船舶之间和渔船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