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