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解期限内调解两次以上未能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不成通知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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