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署名,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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