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后,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暂停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