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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