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