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对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无操作过失或者虽有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但与水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对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无操作过失或者虽有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但与水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