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互救,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准破坏和逃离现场,并应迅速向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听候处理。事故所在地政府及过往船舶和人员应予以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